各位考生:
青岛市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将于2023年4月22日-23日进行。本次考试青岛市共有考生约1.5万人,设市南、市北、李沧、西海岸新区、崂山、城阳、即墨7个考区,19个考点(见附件1)。现将考试有关事宜和注意事项公布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注:每门科目考试时间120分钟。
二、严格遵守考试时间
(一)本次考试入场的指定证件为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考生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
因手机禁止带入封闭区以内,无法通过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核验身份,故电子身份证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
(二)专升本考试上午9:00开考、下午14:00开考。请牢记考试时间,合理规划安排,尽量提前到达考点,留足入场检查和存放物品时间。为确保安全,考生到达考点后不得在考点周围逗留、聚集,应尽快有序入场。
(三)根据考试管理规定,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者一律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后请有序离场。
(四)考生可以在考试前一天(4月21日)下午4:30后到考点附近熟悉环境,了解考试相关要求。为保证考试安全,考生只能在考点指定区域内查看相关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进入考点。
(五)考试入场实行“两次安检”制度,进入封闭区和考场时至少接受两次证件和违禁物品的检查。特别提醒:考生只能携带规定的证件和考试文具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发送接收设备、书包、学习资料、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入场。请考生不要携带钥匙、耳机、充电器、磁卡、打火机以及金属制作的手镯、戒指、项链、发卡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请妥善放置个人随身物品,以免因违反规定造成考试违规、延误或物品丢失。
三、遵规守纪,诚信应考
(一)诚信守纪考试。考生应严守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期间,请遵守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考场内挂钟时间仅供参考)。全部考场均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监控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同时要注意: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放下笔,如继续答题,将按“拖答”违规处理,将被取消当科次考试成绩,请考生务必注意,切勿因小失大。请注意: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均属于涉考材料,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
(二)违纪作弊严惩。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均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考试作弊后果严重,将导致本次考试所有科目的成绩无效,同时还将纳入公共信用失信信息范围,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组织作弊、传播试题及答案等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为了避免将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请务必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切莫心存侥幸,一步踏错,抱憾终身。
特别提醒:本次考试严禁携带任何手表进入封闭区。
为安全顺利地做好考试工作,青岛市各级招考部门对加强考试安全保密、确保考风考纪、严查考试舞弊等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本次考试均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所有考点均配备手机屏蔽仪、无线电设备检测设备和金属探测器、身份证识别仪,同时开通电子监控系统;省、市、区三级检查人员将深入各考点进行驻点巡查,严厉查处违纪作弊行为。以上措施,将为广大考生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请广大考生监督考点的工作,如实反映考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青岛市招生考试院投诉值班电话:0532-85786201。
特别提醒:参加本次考试的所有违纪行为我们将通知考生所在高校。考生入场前请自觉清身,尤其避免出现不经意将手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按作弊处置)及考试相关物品随身带入考场情形
四、几点考试说明及要求
(一)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考生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入座后将上述证件放到桌面左上角,靠墙的一列放到靠近走道一侧的桌面上角,以便检查。
(二)开考后,应首先在指定位置填涂姓名、座号、考生号等信息。填涂信息点使用2B铅笔,其它部分使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
(三)不同考试科目,存在更换考场可能,请务必到准考证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所有送考、陪考人员、车辆不能进入考点。
(五)4月18日—23日,每天9∶00—17∶00,考试当天提前1小时开放准考证打印,考生自行登录http://zsb.sdzk.cn使用A4纸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可以打印多份,以便备用。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点地址、考生须知等内容十分重要,要认真阅读核对。
(六)成绩公布时(具体时间请关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考生可登录http://www.sdzk.cn查询本人成绩。对成绩如有异议,须本人于成绩公布次日起2个自然日内,凭身份证、准考证到青岛市招生考试院315房间书面申请成绩复核。
(七)未尽事宜,请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青岛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及青岛市招生考试院微信号(QDZK2014)查询了解。
(八)请考生关注天气变化,提前了解考点周边交通情况,落实考试准确时间,及早赶往考点,避免因天气和交通原因造成误考。
五、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考前3天要自觉开展健康监测,考前3天内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的,应立即进行核酸或抗原检测并主动向我院报备,报备电话:0532--85786212。考试当日或考试期间出现可疑症状的,考生要配合考点现场进行抗原检测。请考生考前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做好个人防护,保持规律饮食和作息,确保身体状态良好。
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山东省教育考试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非必需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和考场(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座号标签处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本人条形码,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号、座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
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春季高考知识考试、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文学编导类、音乐类笔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自学考试考生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其他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七、考试期间,考点按照北京时间统一发出信号或指令,考场内时钟仅供参考。
八、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遵守上述规则,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
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有序离开考场。
十一、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家或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3号)(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
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