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公布招生简章的院校有:
1.齐鲁师范学院
2.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3.青岛电影学院
4.青岛滨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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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齐鲁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齐鲁师范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齐鲁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齐鲁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1427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
章丘校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博路2号
历下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齐鲁师范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齐鲁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齐鲁师范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工作地点设在齐鲁师范学院章丘校区。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及报考资格获得方式: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一)校荐生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二)自荐生招生计划。不单独安排招生计划,达到我校同专业校荐生录取标准的,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三)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专项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安排部分招生计划专项用于招收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单独组织录取。
(四)大赛保送生招生计划。不单独安排招生计划,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五)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2〕29号)中的录取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五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勤、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六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退役大学生士兵还应持退役证等材料,按要求报到,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者,不得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我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情节严重的报送有关部门处理。通过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并须将档案转至录取高校并参加全日制培养;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或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齐鲁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新生录取报到并经复查合格取得正式学籍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颁发证书: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照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齐鲁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学校、学校内设学院以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不在综合素质测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等环节弄虚作假,不利用不正当手段为不具备考试资格考生获取考试资格,不徇私舞弊、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博路2号
邮 编:250200
联系电话:0531-66778290,66778289
监督电话:0531-66778586
E— mail:qlnuzhaoban@126.com
网 址:http://www.qlnu.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齐鲁师范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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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山东农业工程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以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1443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济南校区:济南市历城区农干院路866号,邮编:250100
齐河校区:德州市齐河齐晏大街699号,邮编:251100
淄博校区:淄博市周村区鲁泰大道西路6666号,邮编255300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校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及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专升本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学校专升本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1.校荐生及建档立卡考生进档后,学校依据考生专升本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自荐生达到报考我校相同专业的校荐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3.获得大赛保送生资格的考生,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4.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该专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考人数未超过免试招生计划,全额录取;如该专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考人数超过免试招生计划,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该专业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依据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在校及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择优录取。对服役期间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于综合考查,根据考生选报专业全额录取。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的查询与公布:按照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查询、学校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被学校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并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将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颁发证书: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专升本录取新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电话:(0531)88913864(0531)85593864
传真:(0531)88913864 邮编:250100
网址:http://www.sdae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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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影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电影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电影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工作。
第二条 青岛电影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青岛电影学院专升本招生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电影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32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有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有关专升本招生的各项工作,研究决定专升本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电影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学校纪委、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学校纪委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受理考生投诉,对招生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生对象
1.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2.应征入伍地为山东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2022年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
(二)报考条件
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没有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没有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
4.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报名前已解除处分。
5.身体健康。
6.具备以下考生资格之一:
(1)在毕业高校获得学校推荐资格的山东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校荐生)。
(2)通过招生高校自主组织的相应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专业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的山东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自荐生)。
(3)经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山东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家庭考生)。
(4)应征入伍地为山东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指普通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退役,报名时为2023年应届毕业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5)专科学习阶段,作为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或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的山东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大赛保送生)。
7.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应符合《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对应专业指导目录》。
第十三条 报考资格获得方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我校2023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2023年普通专升本全省统一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以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专升本志愿填报
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可在选报专业内,同时填报建档立卡批次、校荐生批次有相应招生计划的所有高校,每个批次最多可填报70个“专业+院校”平行志愿,并选择是否服从调剂。
校荐生可在选报专业内,填报有相应招生计划的所有高校,最多可填报70个“专业+院校”平行志愿,并选择是否服从调剂。
自荐生可在选报专业内,填报获得自荐资格的高校及相关专业,最多可填报70个“专业+院校”平行志愿。
志愿填报资格线、日期及具体方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文公布。
第十七条 投档、录取规则
招生录取严格按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可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或青岛电影学院官方网站(https://www.qdfa.edu.cn)查询录取结果,我校统一印制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奖贷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新生报到及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专升本学生请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等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请及时通知学校,否则逾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我校录取的专升本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八章 修业年限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
第二十七条 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须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照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专升本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电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专升本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青岛电影学院负责解释,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在学校官方网站对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青岛电影学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6703000、86936825、86936976
网址:https://www.qdfa.edu.cn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
青影官方微信号:wwwqdfaeducn
专升本咨询群:684033923
邮政编码:2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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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我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 青岛滨海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 10868
第五条 办学层次 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 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地址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立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一)我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需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
(二)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2022年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一)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没有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没有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
4.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报名前已解除处分。
5.身体健康。
6.具备以下考生资格之一:
(1)在毕业高校获得学校推荐资格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校荐生)。
(2)通过招生高校自主组织的相应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专业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自荐生)。
(3)经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家庭考生)。
(4)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指普通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退役,报名时为2023年应届毕业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5)专科学习阶段,作为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或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大赛保送生)。
(二)2023年“3+2”对口贯通培养转段考生,须根据转段测试有关要求参加全省专升本统一考试报名。如具备上述报考条件,参加转段测试同时可兼报其他类型专升本考试招生。
第十三条 报考资格获得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我校2023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对参加专升本统一考试,达到同学校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单独增列招生计划。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严格按《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中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校荐生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自荐考生如果达到我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大赛保送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录取办法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办法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青岛滨海学院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专升本免试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可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网址或青岛滨海学院阳光招生网(https://zsb.qdbhu.edu.cn/)查询,我校统一印制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退役大学生士兵还应持退役证等材料,按要求到我校报到。我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情节严重的报送有关部门处理。通过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将档案转至我校并参加全日制培养;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或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4年,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标注“在青岛滨海学院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为方便与考生联系,我校所有考试信息将通过青岛滨海学院阳光招生网发布,广大考生应适时关注;为了考生能顺利收取录取通知书,考生务必保证填报志愿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保持畅通,联系地址清楚,如考生因信息不清,联系不到而造成损失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与任何社会中介或培训机构进行合作。社会上所有形式的专升本辅导班均与我校无关,请广大考生注意。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查询,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
1.青岛西海岸新区嘉陵江西路425号(小珠山校区) 邮编:266555
2.青岛西海岸新区山川路1568号(大珠山校区) 邮编:266555
咨询电话:
0532—83150103
0532—83150104
0532—86728972
学校网址:
http://www.qdbh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